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和谐发展,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云南省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职称评定、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年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和推荐领导干部。
第八条 在教代会上进行审议的方案或草案,在审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并表决通过。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和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按教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后,由各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代表应以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服务人员为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和少数民族教职工代表。校、处级管理人员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
第十一条 教代会不设当然代表,从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产生教代会代表的名额应分配到相关选举单位。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程序
(一)由学校工会制定选举代表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
(二)各部门召开会议,依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商定代表候选人名单 (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 ,然后,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应获单位、部门及二级学院全体教职工的过半数通过。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合格后张榜公示,将代表登记表存档。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 ,民主选举正副团长。
第十三条 代表选举后,代表名单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后予以公布。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代表是否具备当选的资格和条件;
(二)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三)代表的结构比例是否符合相应规定。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任期与教代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一)在任期内退休或调离学校的;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工作)或聘用关系的;
(三)因病假、脱产学习、待岗等原因超过 6个月难以履行代表职责的;
(四)本人提出辞去教代会代表的。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各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可以撤免:
(一)严重失职失去选举单位内教职工信任的;
(二)因违纪违规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的;
(三)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其他需要撤免的情形。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本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代表按两个或两个以上选举单位组成若干个代表团。每个代表团推选团长1名,副团长1-2名,由各代表团代表民主推选产生。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代表参加教代会举行的各种会议及活动、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
(二)组织代表开展调查研究、撰写提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收集教职工代表或教职工对教代会决议落实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组织闭会期间代表团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校实际,教代会每3—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必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没有当选为教代会代表的学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列席代表由学校工会提出建议名单。
第二十四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大会召开的7日前送交教代会代表。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获应到会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方能通过。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主要由教代会代表中的学校领导、工会领导和一线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主席团人数的50%)组成。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由全体代表通过产生。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
(三)审议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四)处理大会期间有关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学校实际设立维权工作委员会、监督评议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由学校工会组织召集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主席团成员、学校领导班子中的代表、工会委员会委员,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撤免、培训;做好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和提案征集工作;提出教代会会议议题;提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成员、学校党委纪委领导班子中的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等;
(二)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和落实教代会决议,督促提案的办理。主持召开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三)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会议有关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的相关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六章 教代会提案
第三十二条 建立教代会提案制度。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工资分配、人事制度、校园建设与管理、生活福利、服务保障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三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教代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由当届工会委员会推荐选举产生,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其成员由工会委员会委员及部分教代会代表组成。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应在大会召开前后一个月,向全体代表发出征集提案通知。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做好提案的办理、检查与反馈工作,做到件件有落实。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提案应当由教代会代表本人提出、其他两名以上教代会代表附议联名提交,或者以教职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交。提案内容应当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提案的审查立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职权处理范围内的问题。
(三)凡未予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或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昆明卫生职业学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