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工作,结合学院工作实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昆明卫生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院代码(国标):14372
第四条 学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东凤路2005号。
第五条 办学类型与层次:昆明卫生职业学院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具有招收普通专科层次学历教育资格的全日制民办普通专科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历证书:学生达到毕业资格审核条件后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全日制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云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措施,并组织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纪检监察小组,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和监察工作,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院招就处是招生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组织和落实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院根据医药卫生行业的需求,结合学院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等因素,综合确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各类别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及云南省的招生政策,实施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考试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及投档成绩顺序录取专业。
第十四条 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院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由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根据学院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录、限录或慎录:
1.考生患有《体检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学院不予录取。
2.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盲)不予录取医学类、药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
3.一眼失明的,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不录;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考生慎报;双眼失明者不予录取。
4.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考生慎报)。
5.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考生慎报)。
考生须知:学院招收身心健康,体检符合《体检指导意见》的考生,鉴于医学类各专业的学习、就业的特殊性,本着从考生实际利益出发,负责的态度,建议残疾考生和肝功不正常及澳抗阳性者慎报医药卫生类专业;护理专业建议身高为男生≥165cm、女生≥155cm;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建议身高≥150cm。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遵循属地原则,各专业收费严格按照云南省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有变动按最新标准执行。学费:12000—19800元/生/学年。住宿费:1000元/生/学年(8人间),1200元/生/学年(6人间),1800元/生/学年(4人间),3600元/生/学年(2人间)。
第十九条 党和政府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了奖、助、贷、减、免、补、勤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校通过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及校级奖助学金等项目,激励、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成长成才。
第六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招生咨询电话:0871-67882123;68301823;67883123(工作日接听电话时间8:30—11:30,14:00—17:20)
第二十一条 举报电话:67889822(工作日接听电话时间8:30—11:30,14:00—17:20)
第二十二条 学院网站:www.kmhvc.cn
第二十三条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东凤路2005号昆明卫生职业学院招就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5年春季招生(含职教高考)的招生工作,自公布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招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