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关于维护校园安全严厉打击侵害校园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违法犯罪的通告
三、依法严厉打击扰乱校园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校园内或校园周边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堵塞大门等“校闹”行为,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予以带离驱散;对组织、煽动的首要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二)在校园内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或者利用热点问题、敏感事件聚众冲击校园,严重影响校园公共秩序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刀具、器具进入校园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师、学校管理人员或者非法限制教师、学校管理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编造虚假的校园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对造谣者、上网者、传播者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查处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支持帮助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依法严厉打击校园欺凌违法犯罪。任何人对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殴打,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
(二)校外成年人、辍学人员、社会人员直接参与或者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的。
(三)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属于校园欺凌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对于实施欺凌行为、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依法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教育矫治。
五、依法从严整治校园及周边突出治安问题:
公安机关依法指导、监督校园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校园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借口为由忽视人身安全。公安机关依法加强校园周边地区治安、道路交通巡逻防范,严厉打击整治校园及周边“黄赌毒”“食药环”“盗抢拐”等突出违法犯罪以及车辆超员、超速、违法载人、非法改装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维护校园周边良好的治安、交通秩序。
全力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是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目标和愿望,必须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真诚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师生举报校园安全突出问题,公安机关将及时受理报警求助、依法查处举报问题,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